網絡侵權行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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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行為的範圍
網絡侵權行為的特點
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及網絡操作系統等,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絡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網絡侵權行為具有易操作、侵權後果範圍廣速度塊、管轄權爭議較大等特點。

第一,網絡侵權行為的易於操作。

在網絡侵權中,作家的作品很容易被上載到互聯網上,也容易被修改,也有可能沒有署上作者的名字,這侵犯了作家的複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第二,網絡侵權後果範圍廣、速度快。

基於網絡侵權的可操作性,侵權人很容易地將未授權的作品複製到眾多領域、眾多空間,致使侵權後果範圍較廣,同時侵權的方式也會多樣,侵權行為速度快,在現代化設備的幫助下侵權行為十分容易而且高效。

第三,關於網絡侵權的管轄權一直是爭議較大的問題。

傳統的侵權管轄法律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由於網絡侵權的網絡服務器會在不同的地方,所以傳統的管轄權規定面對繁雜的網絡案件需不斷調整。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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