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支付出借款項是否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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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支付出借款項是否構成違約
債權人不支付出借款項是否構成違約
債權人不支付出借款項不構成違約。
1、民間借貸合同實質是單務合同,合同項下只有一個主合同義務——債務人清償債務。如果合同未做特殊約定的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負有任何義務。
2、債權人支付出借款項實質是先合同義務。因此,如果債權人不支付出借款項,債務人無權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債權人存在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風險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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