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量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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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量刑原則
職務侵佔量刑
一般來講,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之後,被判處緩刑的概率很大。《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可見,在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五年以上處刑。而我國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於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才可以適用緩刑。所以,要想適用緩刑,刑期必須在三年以下。 所以,此案還要看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比如是否確實屬於從犯,犯罪是否屬於未遂,是否系自首,是否具有立功表現等。 《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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