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提前一個月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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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提前一個月支付房租
違約未提前一個月交房租的規定

沒有訂立書面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房東可以要求隨時解除合同,並繳納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雙方口頭約定的方式繳納房租屬於違約,需要承擔補交房租的違約責任。建議與房客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採取訴訟維權的方式解決。訴訟維權需要房東房產證,身份證,起訴狀,去法院立案即可。


交房租一般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繳納。最好在約定日期前交納,避免逾期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第一,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第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第六,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房東才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即提前中止租房合同


隨着現在房價的日益高漲,很多人已經放棄了買房的偉大目標,而是在自己喜歡的城市,喜歡的位置租一小個房間,能夠滿足自己的日常需要即可,所以租房成為了大部分剛畢業,沒有經濟能力的年輕人的選擇。租賃合同中也存在違約責任,如果租客沒有遵守交房租,房東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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