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後股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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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股東變更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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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股東注意什麼

注意事項:
1、作用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2、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不能直接確定出資額;
3、必須注意權衡接受股權的收益和風險,不能接受風險與收益不相配的股權;
4、股權出資可能出資溢價的問題,財務處理手續複雜,需要事先約定;
5、必須注意接受股權的市場應變能力;
6、投資人用以出資的股權屬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還應當報經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批准;
7、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方式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人應當先辦理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後,在辦理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8、不得做股權出資的情形:股權公司的註冊資本尚未繳足;已被設立質權;已被依法凍結;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批准。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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