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監護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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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監護權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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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監護權歸屬問題

一、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權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和身份保護的身份權。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實施的合法權益的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對於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説,法律以詳細的規定了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未成年的監護人就是他的父母。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以及被宣告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他人保護的權利也是監護權。





二、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怎麼辦?


對於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怎麼辦?首相雙方協商,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比較好處理了。如果上方協調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經濟能力。工作情況以及生活狀態,是否有不良嗜好等來判決孩子的監護權問題。





三、父母離婚孩子監護權如何歸屬?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幾種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離婚後,父親和母親均分開生活,均重新組建家庭,未成年子女一般隨父或母一起生活,這樣會給他們的身心帶來很大的影響,勢必缺乏一方的監護和管理。不能字節管理孩子的一方可以享有探視權對子女享有關心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簡明扼要的描述了一下關於父母離婚子女監護權怎麼辦,如何歸屬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遇到此類事件建議諮詢婚姻家庭律師,以免造成負面影響,給原本心靈受傷的孩子在重重的一傷,對今後學習生活造成不好的影響。讓律師來幫助您解決糾結,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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