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7天勞動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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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7天勞動教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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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拘留

勞動教養,現在大部分地方已經取消勞動教養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勞動教養的時限應當是3年,可以延長1年。

第十三條 勞動教養期限,根據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確定為一至三年。勞動教養時間,從通知收容之日起計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審查或羈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第五十八條 勞動教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記過、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等懲罰:

(一)散佈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改造的;

(二)不斷抗拒教育改造,經查正確系無理取鬧的;

(三)不斷消極怠工,不服從指揮,抗拒勞動的;

(四)拉幫結夥,打架鬥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五)拉攏落後人員,打擊積極改造人員的;

(六)傳授犯罪伎倆或教唆他人違法,情節較輕的;

(七)逃跑、組織逃跑或逃跑作案情節較輕的;

(八)有流氓、盜竊、詐騙等行為,情節較輕的;

(九)造謠惑眾、蓄意破壞或行兇報復,情節較輕的;

(十)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延長勞動教養拘留,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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