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非法集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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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非法集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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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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