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出現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機動車出現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情況下,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可見,諮詢人違反了該規定,如果能夠嚴格按照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行駛,發放前方有轉彎的自行車後實施緊急剎車,或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8條規定: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變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可見,李某在轉彎時未直行的機動車,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也存在違章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有過錯,而且其違章行為與故事的發生也都存在因果關係,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按雙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責任的話,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據此,只有機動車一方在自身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關於機動車一方免責的規定。但就本案來講,超速違章顯然不適用上述條件。所以交警部門判定諮詢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是正確的。


隨着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購置私家車輛,那麼車輛數量的不斷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如果出現了交通事故後,雙方也是要及時的進行報警,交警部門也會跟事故的具體情況來劃分事故責任,同時事故的責任方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