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務的強制措施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對財務的強制措施
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有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的人採取某種強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維護訴訟秩序的措施。一、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實施拘傳。二、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三、人民法院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l、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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