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2萬退錢了是否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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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2萬退錢了是否會判刑
詐騙2萬退錢了是否會判刑
詐騙2萬退錢了也有可能被判刑,但能夠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如果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詐騙罪屬於財產犯罪、公訴案件,退錢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退贓、退賠,是可以量刑條件,而非定罪條件,屬於依法從輕、減輕刑罰的條件之一。詐騙2萬元屬於“犯罪數額較大”,犯詐騙罪後將錢退還受害人,並非可以抵銷刑罰,但屬於認罪態度良好、積極退贓、退賠,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相關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規定的“數額較大”,但是,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詐騙罪“數額較大”標準的,在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構成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詐騙公私財物五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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