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超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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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超出期限
商標續展的期限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有6個月的寬展期。
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後商標局將予以註銷。
申請續展註冊商標可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應提交以下材料:
(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商標代理委託書——事務所製作;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註冊證複印件——申請人提供;
(3)公司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的,還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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