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審判離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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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審判離婚財產
缺席離婚審判的財產如何分割


    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於被告的自認;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實踐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



    離婚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到雙方最根本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但是有些情況下確實當事人一方沒有出庭,這個時候也需要進行審判,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缺席審判,在這個過程當中是可以得到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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