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國有公司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上述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中心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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