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摩托車店轉讓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電動車摩托車店轉讓協議
細化“醉駕摩托車電動車”處罰標準

據《紀要》,醉酒駕駛兩輪、三輪摩托車,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應當給予刑事處罰。


另外,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對於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而根據之前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原則上只對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無法定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但是,對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無法定從重情節,並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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