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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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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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構成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人員、飛行通信員和乘務員;地面人員包括航空指揮人員、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籤派員和航空電台通信員等。如造成了人員重傷或者航空器嚴重損壞以及承運的貨物毀壞等重大損失的情形。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必須是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這五種特定的交通工具。因為,這些交通工具承擔着大量的客運、貨運任務,對它們進行破壞會造成旅客的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公共安全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飛機,也包括其他飛行工具。判斷某種破壞行為是否已達到“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程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如在鐵軌上放置障礙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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