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賣血犯罪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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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犯罪的法律法規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
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按照規定,處罰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有: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