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搬遷補償標準魚台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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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搬遷補償標準魚台縣
房屋搬遷補償標準魚台縣
房屋拆遷補償按照不低於周邊新建的同用途的商品房的市場價。具體可以參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以上是對房屋搬遷補償標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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