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騰房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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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騰房損失賠償
房屋騰退官司,一次能不能打贏,要看案件的事實上情況及證據可否確實。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過法庭調解,被告願意騰退,或者兩方雖然無和解,但是,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發生原告勝訴的裁判,被告因此而無上訴的情況下,官司隸屬一次打贏的。
如果被告提議上訴,就得等待二審裁判,這種情況下,雖然二審裁判勝訴是能夠肯定的,但是,從時間上,原告要等到二審裁判奏效後,才能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被告騰退房,這種情況下,嚴格地説,不能能算一次打贏。
如果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夠,事情就會變得很麻煩,一是因事實不清,證據不夠,可能審判時間會拖長,二是如果原告如果證據不夠,有可能輸掉官司的。
下面是證據及被告不服上訴的法律限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判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有權在裁判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