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必備投資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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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必備投資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必備投資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於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諮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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