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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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案例
神木縣法院怎樣判決店塔財政所挪用公款360萬判決書案件的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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