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文書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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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文書保存期限
檔案關於行政處罰保存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檔案保存年限為永久保存。主要依據為根據《檔案法》及《公安檔案管理規定》第八條四項的規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公安檔案、資料,並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同級公安檔案館移交;同級未設公安檔案館的向上一級公安檔案館移交”。移交後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於60年。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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