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解釋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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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解釋怎樣規定的
刑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解釋怎樣規定的
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種植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四)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積較大,尚未出苗的;

(五)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六)抗拒剷除的。

本條所規定的“種植”,是指播種、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種子等行為。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一般應以實際查獲的數量為準。

因種植面積較大,難以逐株清點數目的,可以抽樣測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數後按實際種植面積測算出種植總株數。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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