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醫療事故鑑定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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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醫療事故鑑定的部門
醫療事故鑑定的部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工作交由社會團體組織醫學會來進行。
醫學會有三級,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的具體分工為: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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