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彩禮的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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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彩禮的三種情況
退彩禮的三種情況
以下兩種情況下,退還彩禮必須以離婚為前提要件: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下列情況下,退還彩禮不論離婚與否,都可以提出:
(一)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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