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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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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