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媽爭奪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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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媽爭奪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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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媽爭奪撫養權是怎麼爭奪的呢?

這個親媽爭奪撫養權怎麼爭呢,(一)撫養權確定都有什麼標準 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指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母親爭取撫養權從哪裏着手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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