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生活起居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贍養生活起居費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被扶養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1.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佈以前,實務上的做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應當根據被扶養人的實際需要和侵害人的負擔能力,並參照當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確定。另一種是應當以保證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為原則,參照標準是該地區社會困難户的救濟標準。這兩種標準,都以客觀的指標作尺度,比較容易操作。但是,這些辦法,都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意見相比而較低,尤其是後者。

我國司法實務對這一標準的確定,主要是考慮加害人的負擔能力過多而考慮對權利人的保護過少。這和我國公民的平均經濟收入較低有關係。對此,《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此種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顯然採納司法實務中的第二種做法。從總體上説,這種規定較為可行,但其標準過低,且不區別原扶養人提供扶養費用的多寡,確有不適當之處。

1.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吸收了有關的理論成果,總結了司法實務中的經驗,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規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這一標準,比較容易操作,對受到損害的被扶養人的賠償也比較合理。法院在處理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案件中,必須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這一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而且對這一標準應當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統計數據確定。

注:

1、《民法通則》第119條僅規定賠償“必要的生活費”,具體如何掌握賠償的標準、數額、期限、方法,均未明確規定,執行不無困難。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7條中關於“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規定,過於簡單,操作性不強,在實務中難以掌握。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 對此作了改進,明確規定:“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就使得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上變得操作性更強,對被扶養人的保護也更為全面。

4、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根據“填平損害”的賠償理念,“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所指的應是“扶養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