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判決前沒收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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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判決前沒收監可以嗎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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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財產沒收程序的概念


我國《刑法》規定了兩類沒收措施。一類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沒收措施,即《刑法》第3章第8節規定的沒收財產製度。這是一類財產附加刑,實體上是指經生效判決後法院可以沒收犯罪分子一部分或者全部個人所有財產,而程序上是在審判程序結束後立即執行該刑罰;另一類是刑事訴訟中的追繳措施,即《刑法》第64條規定的沒收制度。上述兩類措施在沒收主體、沒收客體和沒收內容等方面各有不同。學界一般認為,前者是不問財產來源合法與否,直接對當事人全部財產進行的強制收取,又名一般沒收;後者僅指將與犯罪密切相關的財物收歸國有,又名特別沒收。[1]考慮到一般沒收制度作為一類財產刑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執行,且影響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不利於其再社會化,除我國內地、俄羅斯等少數國家刑法外,多數國家已經棄之不用。{1}因此,出現在各國刑法和國際公約中的都是有關特別沒收制度的規定。

一般來説,特別沒收制度適用於所有犯罪案件。實體上是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程序上要求偵查機關在審前程序中,通過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進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社會保全,在判決生效後,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並沒收犯罪分子持有的違禁品、犯罪工具和所得的犯罪收益。{2}有學者提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某些特殊情形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審判程序或令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但有關部門又必須對涉案款物進行沒收、發還或者做其他處分,避免其一直處於法律上的不確定狀態。在此“特殊情況”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沒收可被稱為“未定罪的沒收”(Confiscation Without Conviction)。[2]也有學者認為,這是獨立於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刑事訴訟程序而存在的專門針對贓款贓物等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的沒收制度,應將其稱之為“獨立財產沒收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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