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泄露國家祕密尚不夠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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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泄露國家祕密尚不夠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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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怎麼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與故意泄露國家祕密不同,很顯然後者要更為惡劣一些,於是在量刑方面,對後者的處罰往往也要比對前者的重。雖然在很多時候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的都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有些時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也可能掌握一些國家祕密,於是也是可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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