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住址重婚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6W
沒住址重婚罪
如果沒離婚同居算重婚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是這樣表述的: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可見,該解釋只要求具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至於該同居是否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並不妨礙構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義”是不是要求男女雙方須以“丈夫”、“妻子”相稱?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祕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規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認為“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這只是一個次要的方面。 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具體説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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