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代理退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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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代理退費申請
訴訟費退費範圍

(一)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三)案件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多請求部分予以退還。


(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訴訟費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六)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七)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八)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己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九)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十)其他依法應當退費的情形。


由於訴訟標的的減少,導致需要退費的,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標的的處理應當由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的變更情況進行説明,在司法機關對訴訟標的減少的情況進行認定後,才可以會辦理有關的退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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