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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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樣的
關於“有關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司法規定具體是什麼內容?”的回覆如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司法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要件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