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身損害賠償 -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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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損害賠償 判決書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人身損害由誰來賠償

1、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只有當其自身有財產時,才由其自身承擔賠償責任,且其財產不足以完全賠償時,由其監護人補足不足部分。


2、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就是説即使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沒有過錯,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但屬於有條件的賠償責任,屬於過錯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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