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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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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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保險賠償的標準如下: 一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   1,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侵害人致人殘疾的:   1,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   2,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三,侵害人致死亡的:   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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