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金可申請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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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金可申請執行嗎
人身損害賠償金可申請執行嗎
1、人身損害賠償款屬於人身性質的錢財,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2、不能強制執行範圍:
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
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
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
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不能執行。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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