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遠大於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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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遠大於訴訟標的
法院可以查封抵押物價值遠大於訴訟標的財產嗎



    法院可以查封被告價值高於訴訟標的的財產,我國《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其餘額部分。”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在設定抵押時,應保障抵押物的價值大於或等於其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否則不能設定抵押權。該規定的立法意圖顯然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其債權獲得充分的擔保而有完全受償的可能。然而該規定過多地考慮抵押權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傾向於抵押權人一方,卻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憂天之嫌,過多地干預了抵押當事人的權利。因此,《擔保法》第35條的規定不僅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爭議,而且在實踐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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