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停產停業權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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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停產停業權力清單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法院必須追加債務人蔘加訴訟

如前所述,代位權訴訟中,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的債權有可能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即僅有一般的債權文書證明債權的存在,如合同、借據、欠條等。這類債權,沒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證實,在債務人沒有償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執行。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該規定明確代位權成立,次債務人應該直接向代位權人清償,實際突破了傳統代位權理論的“入庫規則”。所謂的“入庫規則”,是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不能直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而是歸於債務人,作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人的債權的擔保。國外關於代位權的立法中,由於採取了“入庫規則”,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歸於債務人,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並不強調債務人蔘加訴訟。因為代位權訴訟對債務人而言,僅為債權人替代其向次債務人追討債務,結果歸其所有,對債務人本身不會造成任何的損害,而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當,給債務人造成損失時,債務人可以要求債權人賠償。總而言之,該制度下,債務人沒有參加訴訟,其利益也會得到很好的保障。


《合同法解釋(一)》對代位權訴訟法律效果的規定,實際使代位權訴訟中包含代位權的行使和代位權人債權的強制執行兩個程序,從而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的效果。因此,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是確定的,有強制執行力的。在債權人的債權並非上述三種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的情況下,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必須首先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確認。實際上,代位權訴訟中需要審理兩個法律關係,包含兩個訴:第一個訴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成立的訴,是確認之訴;第二個訴是代位權人對次債務人的請求是否成立的訴,是給付之訴。第一個訴能夠成立是代位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在第一個訴中,債務人是被告身份,尤其在債務人否認代位權人債權存在的情況下,其與代位權人的利益是直接對立的。由於涉及到債務人的責任的確定,其訴訟地位不應該也無法被其他人所取代,因此,其必須參加訴訟。否則,等於在沒有被告的情況下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了確認,剝奪了債務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對於代位權債務人是否應到庭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出庭,也可以不追加債務人蔘加訴訟出庭的。我國的《合同法解釋(一)》並不強調債務人蔘加訴訟。但是由於涉及到債務人的責任確定,其訴訟地位不應該也無法被其他人所取代,因此,代位權債務人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如果還是不明白,可以諮詢我們365在線律師,可以得到更仔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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