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暴動越獄罪 - 越獄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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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暴動越獄罪,越獄罪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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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越獄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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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叫暴動越獄罪

暴動越獄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組織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獄逃跑的行為。

二、暴動越獄罪怎麼判定

在判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暴動越獄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界限。區別在於構成本罪必須採取共同的暴力行為;而組織越獄罪的構成要件中則排斥共同的暴力行為。

2、關於罪數問題。在暴動越獄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論處。根據刑法第31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暴力越獄罪的特徵要體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暴動越獄即違反監管規定,採用暴力手段從監獄逃跑,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獄的行為。所謂越獄,是指逃離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在押解中、執行死刑的刑場以及參觀、學習、勞動等地方進行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採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應視為本罪的越獄。所謂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獄,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進行密謀策劃,相互勾結、串通,認真準備、分工而決意採用暴力進行集體越獄。至於暴力,則通常表現為殺傷、殺害監管人員,搶奪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砸毀監舍門窗等方式。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在監獄、勞改隊等關押場所的罪犯構成。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對於個別監管人員為越獄的罪犯提供幫助或方便條件的,應按暴動越獄罪的共犯處理。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基於故意,並且具有通過暴動越獄的行為以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為人都出於相同的動機,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與他人一起共同實行有組織、有預謀、有汁劃的暴動越獄行為而仍決意實施的,即可構成本罪。

四、暴動越獄罪量刑標準

暴動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言之,作為一個法制國家,暴動越獄罪怎麼判刑,在我國已經有相應的嚴厲刑罰。因為這是種蓄意犯罪,危害及社會、人民,無論是為了人民的安危保障,還是維護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受到挑釁都不會對這種罪犯手軟。電影演繹再好,總歸是個故事。還是告誡大家多瞭解法律常識,千萬不要在不經意的情況下被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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