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麗水市國有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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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麗水市國有土地徵收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部分

1、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符合國務院房屋徵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擬徵收房屋範圍,説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詢被徵收人的改建意願;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4、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應當提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對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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