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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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清算決議
合夥企業如何清算

1.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4.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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