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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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糾紛案件
離婚糾紛案件財產分割證據有哪些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裏所稱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條件有三:一是為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二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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