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車主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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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車主連帶責任
請問一下交通肇事車主有沒有連帶責任
要看你是什麼時候發生交通事故的。1、如果交通事故是2010年7月1日後發生的,如果車主沒有過錯,由保險公司承擔強制保險責任的範圍,不足的由司機進行賠償,車主不負責任。根據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如果是2010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則司機、車主是承擔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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