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執行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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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執行人提供反擔保
多個申請執行人如何分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總體而言,法院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執行過程中,存在幾個需要注意的原則。首先是平等主義原則,其中一債權人起訴,勝訴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其他債權人若要參與被執行財產的分配,應取得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指的是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等。如果其他的債權人已起訴但尚未取得執行依據,那麼已起訴的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而獲得參與分配的權利,並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債權人,那麼必須在其案件審理結束後才能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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