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傳喚了可以讓律師代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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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傳喚了可以讓律師代替嗎
被警察傳喚了可以讓律師代替嗎
1.不可以。警察傳喚,分為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警察傳喚,必須自己去。面對治安傳喚,如果不去,並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強制傳喚,就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如果是刑事傳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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