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存款罪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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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罪上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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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認定


根據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另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個人認為網貸平台普遍的經營模式幾乎都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為要件,原因如下:

1、現在網貸平台未實行牌照管理,不存在被依法批准的情形,網貸平台雖然披着民間借貸信息中介的外衣,但實際上在經營着需要金融監管的放貸業務。

2、網貸平台現在普遍採用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互聯網等公開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雖然有些平台採取了一些規避直接公開宣傳的行為,比如先把不特定用户吸收為會員,然後在會員範圍內進行宣傳,但這種行為也會被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

3、網貸平台雖然對外宣稱自身是信息中介,但是實際上為投資人提供風險準備金、第三方擔保、保險等方式的本息擔保,行業內外都心知肚明,投資者之所以投資給平台決不是因為相信素未謀面的借款人,而是相信平台的信用。而網貸平台也千方百計的使投資人相信其平台是安全的,通過各種途徑宣傳和承諾其可以保障投資收益。

4、網貸行業普遍存在設資金池的現象和做法,表現在出借方不是將出借款直接匯給借款方,而是通過充值、投標的流程將資金匯入網貸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機構開立的賬户,然後第三方支付機構根據平台方指令匯入其指定賬户。在這個過程中,第三方支付機構基本上不能起到監管資金流向的作用。正是因為借款不直接從出借方匯入借款方賬户,而由平台方接收出借人匯入的資金,這給了網貸平台任意支配出借人資金的空間。從這個角度來看,網貸平台完全符合“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要件,因此曾有法律界人士斷言“所有的P2P都是非法集資“。此觀點雖然過激,但是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網貸平台普遍的經營模式基本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為要件,説網貸平台搞非法集資,“雖不中亦不遠矣“。

5、從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立案標準來看,即便網貸平台沒有出現提現困難、跑路或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情形,只要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人數在30人以上,單位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人數在150人以上的,公安機關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此標準,基本上所有正常經營的網貸平台,都達到了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從上述分析來看,網貸平台普遍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嫌疑,根源在於網貸平台存在對網絡借貸進行信用背書和建資金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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