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刑事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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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刑事判決執行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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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如何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據此,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2004年7月26日發佈、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7號)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95條和第208條規定的精神,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准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

即上文中介紹到的人民法院、監獄以及公安機關,針對不同的判決內容,那麼實際執行的機關肯定是不一樣的。要是各位在閲讀了上文之後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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