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讓已生效的離婚協議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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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讓已生效的離婚協議作廢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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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已部分履行,是否生效

網友提問:我和我老公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他在離婚協議中同意將我們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產歸我所有,我們都在離婚協議書上籤了字,且該套房產已過户到我的名下,他現在反悔了,不同意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請問離婚協議中我們已履行的財產部分是否生效?

律師回答: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關係,是涉及人身關係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由於你們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協議離婚未果,故離婚協議尚未生效,協議中所約定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協議離婚中,雙方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必然的,不然就算去了婚姻登記處,也是不會受理離婚申請,因為需要提供的材料不齊全。自然,在離婚協議書上面肯定也就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名,否則不能證明這是當事人同意的內容。不過就該協議的生效,一般是在辦理了備案之後,才會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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