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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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界定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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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的界定


酒後駕駛,是指駕駛人飲用含酒精的飲料後,於酒精作用期間(一般為8小時以內)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根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不同,可分為飲酒後與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兩種行為。2004年5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佈實施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樣本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人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該規定將喝酒駕車,分為酒後和醉酒兩個檔次進行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明文規定酒後駕車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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