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予離婚半年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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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予離婚半年後起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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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1、判決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在書寫起訴狀時為了簡潔,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説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與第二種情形相比,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又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

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現實中,軍人配偶單獨提出離婚,幾乎不可能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這裏的例外規定很模糊,現實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會考慮。

既然已經第二次提住離婚了,不管女方是否同意都只能夠等待法庭的審理結果了,而且第二次起訴離婚就算女方不同意,但是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是非常的大的。不過還是建議男方在第二次起訴之前,一定要把相關的證據準備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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